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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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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一甲子司法官養成教育,勇於承擔新制挑戰 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多合一考試符合人民期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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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昨(6)日審議通過考試院函送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未來關於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及任用,將採取多合一考試及培訓,此一新制為司法官、律師、法制人員考試、任用制度之重大變革。

106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建議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其考試
與培訓內容,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大學法學教育。為落實前揭決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律師團體及學者、
專家自 107年 3月起,聯袂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歷經 7 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及 9 次
協調會,對於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改革新制凝聚共識,未來新制將採取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四合一考試且共同參與一年實務學習後,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再進行後續職域分流,區分直接取得律師資格或繼續參加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之甄選(試)資格,並於甄選錄取後接受檢察官、法官及法制人員各別之職前培訓及任用。

有關法律專業人員之涵蓋對象,因考量檢察官、法官、律師於現行考試制度已實質上合考,法制職系公務人員考試科目亦與司法特考及律師高考科目高度類同,且法制人員肩負國家法制工作重任,未來已規劃朝政府律師方向改革,此四類人員工作內容及職務性質最為相近,且為各相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已有共識納入合考者,故新制關於法律專業人員之涵蓋對象,列入此四類法律專業人員。

依據草案之新制,通過二次筆試及格人員,均需完成「一年實務學習」,始能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除讓尚未進入職場之考生得以充分理解各法律專業職域的實務現況,有助於職涯選擇,且透過完整歷練,未來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制人員均知悉其他領域運作模式,能在學習結束後,具備有相同程度之法律專業基本知識,各用人機關(本部、司法院、行政機關)於甄選(試)人才時,亦可基於考生於實務學習過程中之表現,甄選(試)適合職域之人才,避免單以筆試成績取才。而後端檢察官、法官甄選流程,將於本條例草案通過後,續由本部及司法院綜合考量用人需求,並參採筆試及一年實務學習階段各項考核成績等評核資料,妥善訂定嚴謹、公平、公正、公開且妥適之甄選規則及標準,使人才得以適才適所,發揮新制最大效益。

另為保障現階段已通過司法官特考,目前保留受訓中之人員,以及已參加律師考試及格尚未參與職前訓練人員之權益,草案特別訂定 2 年過渡條款,規定該等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 2 年內,仍得依舊制完成司法官訓練及律師職前訓練,即可取得司法官資格,或得請領律師證書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

未來新制,其中關鍵的一年實務學習,將由本部主責統籌辦理,待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完成後,本部將與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律師團體共同努力,制定相關子法,並積極規劃新制之執行,傳承超過一甲子司法官養成教育的經驗,勇於承擔未來新制的挑戰,持續朝向培育適任且為人民所信賴的法律專業人員之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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