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

教育內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6
  • 資料點閱次數:15173

司法官養成教育

司法官養成教育,為本學院主要職掌,學員為經考試院考選部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考試及格者,現亦有現職律師經遴選轉任檢察官者。

鑑於現代社會之高度發展,司法案件愈趨複雜化與多元化,司法官養成教育應與時俱進,俾為日後從事偵查審判實務工作,能夠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爰自九十年第四十二期起,因應規劃增加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NGO)學習單元,司法官養成教育由原來為期一年六個月,調整變更延長為二年。

一、理念與願景

培養具備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憲政核心價值理念,並擁有專業智識、人文素養、宏觀視野、倫理觀、責任心及使命感的適格司法官。

二、教育目標

培育具有一般社會知識、分析爭端及解決、批判性閱讀、論述、溝通與傾聽、蒐集資訊與獨立研究、卷證分析與運用等核心智能,並強化公益服務與利他的觀念,充實對於歷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多元價值體系之體認與尊重,增強司法為民,保障人權,關懷弱勢,促進司法進步的使命感,使能肩負定紛止爭的司法任務,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滿足社會對司法的期待。

三、課程內容

司法官養成課程以實務為主,理論為輔,力求理論與實務之結合。課程體系架構先基礎而進階、由淺入深、從點至面,循序漸進,涵蓋基礎講習、司法實務、法律理論、輔助與一般性等課程,概述如下:

()基礎講習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司法倫理、學習司法官之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藉由基本課程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

()司法實務課程:係以第一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簡易或小額案(事)件為範圍,包括各項實務運作及要領(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辦案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以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了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檢察書類外,並有實習法庭之情境模擬演練,以體驗、揣摩法庭各角色真實情境與感受,建立正確開庭態度,奠定院檢實習基礎。

()法律理論課程:為厚植專業司法官法學研究根基,延聘各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專題方式並與學員互動討論,深入探討憲法、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訴訟法、財經金融、智慧財產權、公共工程、網路與資訊、醫療、社會與國際等新興法律理論與爭議問題,俾增強學員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為將來從事偵審工作奠定實務及理論兼備之基礎。

()輔助課程:為強化偵審必備之分析問題、批判、傾聽與溝通表達、卷證分析與應用、公益服務與使命感、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電腦應用等核心智能,輔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例如英美日法律資訊搜尋、大法官對憲法規定之解釋評析、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與人文思維、法律哲學、犯罪心理學、兒童心理學、傾聽與溝通技巧、土地登記實務、前科表判讀、CEDAW、婦幼之保護與安置、原住民族權利保護、民刑案件之鑑識與鑑定、偵審辦案系統之介紹與操作、人口販運、國際案件之處理、醫療糾紛實務之處理等;亦舉辦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國際法學研討會、弱勢族群關懷座談及戶外人文生態與教學活動。

()一般課程:培養司法倫理、高尚情操、人文關懷、開擴視野胸襟。包括課務輔導與團體活動、潛能發展與自我成長、生態與人文關懷、藝文欣賞、司法與媒體之互動、學習成果分享座談、體育康樂活動、迎新會、懇親會、性向測驗、英美日德法學外文選讀、與師長座談、導師諮商輔導等,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視社會實際需求,酌列專題演講時數,供彈性運用,且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參觀訪問,以補課程之不足,開拓視野,增廣見聞。

四、實施方式: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基礎講習、司法實務與理論之講授

1、講解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之架構,建立學員對於司法體系的基本認知及學習司法官應有的學習態度。

2、遴聘學驗俱豐之資優法官及檢察官擔任司法實務課程講座,講授研習民事審判、刑事審判、檢察實務及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指導擬判習作及模擬法庭演練;並廣邀產官學具有豐富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講授司法人文、司法人權、司法環境、司法倫理、司法溝通、司法使命等核心課程,並有導師二至三人輔助教學事宜,俾能提昇學員對司法實務應具之使命感與能力,以厚植學員的專業智能及素養。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能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以及書類擬作之練習。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後,送請講座核閱,再由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4、學員報到前,由各分組導師聯繫學員,視學員之意願及進行方式安排「與導師有約」活動,除致歡迎之意外,並就研習期間各項教務、學務等事項加以說明,藉以建立溝通管道,了解學員有無特殊需求,俾利日後聯繫與輔導;開訓後安排性向測驗、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的功效。

5、藉各項活動,陶冶學員優良品德與恢宏氣度,鍛鍊強健體魄及培養卓越才能,拓展視野及開闊胸襟,並使學員養成嚴謹之生活習慣,俾結業後擔任司法官時,能秉持學院「謀國忠、律己嚴、認事明、用法平」之教育理念,公正執法,敬業樂群,成為才德兼備之優秀司法官。

()第二階段:院檢學習與行政機關學習

派赴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實地學習民刑事審判、檢察及行政訴訟等事務,熟練偵審及行政訴訟等實務運作。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數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校見習;院檢學習結束後旋即派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NGO)學習行政事務等事項。

()第三階段:綜合檢討與成果驗收

1、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裁判書類講評、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強化與提升核心能力,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

2、學員於分發前依個人志向辦理選修分科教育課程,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續行分科教育,加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

3、導師並對學員於第2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