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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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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對司法官學員之生活素養進行考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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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早期學員品德學識考核之成績,佔學員學業總成績30%,易流於主觀且影響其分發,故自司法官第26期開始,品德學識之成績即單獨計算,不列入學員學業總成績,僅供參考。惟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五、六次委員會議先後決議:「關於司法官班學員成績,應將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一併列為學員受訓成績計算,其中品德學識成績佔20%,並自司法官第31期起施行。」本學院則以有實際困難,提請暫緩執行,並另提案以司法官班學員品德學識成績60分以上未達70分,或曾受記過以上懲罰者,得建請司法院、法務部暫緩分發,以為替代。嗣於84年修正品德學識考查要點,提經司法官訓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取消分數等第之評定,而改列為適任、不適任司法官之評定,自司法官第34期起實施。86年6月24日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同訂定發布之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所附之司法人員考試成績考核表,將訓練成績區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為因應此一變革,本學院乃將生活素養成績考查要點配合修正為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並為求量化為分數評定之成績能公平、客觀、公正,明定入學院時之基準分數、考評會加、扣分數之上、下限及應列舉事證公布等規定,且為落實對不適任者淘汰制度,仍保留不及格之評定。另學業之考核,則由教務組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現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規定辦理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作業,為求客觀、公平、公開,考核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設考評會,106年7月31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80次會議中,為落實司法官學員學習平日考核並建立輔導與處理機制,共同研商修訂「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平時考核紀錄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院檢學習平時考核紀錄(院檢學習專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初評考查表」,定期每三個月實施平時考核,另於每階段結束時進行階段性考核。此外,學員於學院及院檢學習期間若有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或其他足以影響實務學習等特殊異常情事,專職導師或院檢指導老師應填寫「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學院專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院檢學習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院檢學習專用)並通報學院,並依規定召開定期考評、專案考評及綜合考評,由考評會就學員品德學識表現之具體優劣事蹟逐項討論,俾詳實評定學員品德學識成績,送交教務組結算訓練成績,並於其他須考評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之班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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