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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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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官職前養成教育階段,有無建立淘汰或重訓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27
  • 資料點閱次數:3954

答: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一、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三、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四、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應予重新訓練。

學員有前二項規定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仍留本學院訓練,由本學院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經核定重新訓練者,應於接受書面通知次日起停止受訓,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訓練。」及第19條規定: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三、學業成績中學科成績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點五;或訓練期間達二十四週者,其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一、關說案情,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二、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除上述明文規定外,本學院亦嚴格執行淘汰及重新訓練制度:

1.淘汰:第51期學員136人,其中1人因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廢止受訓資格;第52期學員129人,其中1人因冒用他人名義,不當發送電子郵件,違法蒐集刺探他人資料,自首犯罪,經懲處以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廢止受訓資格後,自願退訓;司法官第58期學員106人,其中2人因品德學識成績考評不及格(未達60分),經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2.重新受訓:司法官第41期學員86人,其中有兩位學員因考試科目2科不及格須參加第43期重訓;第44期學員95人,其中有1位學員因1科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須參加第45期重訓;第50期學員167人,其中有3位學員因1科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參加第52期重訓;司法官第59期學員100人,其中1人因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參加第60期重新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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