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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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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官學院處理性騷擾事件-問答集 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 資料點閱次數:520

Q:學員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本學院有專責之組織受理申訴並調查嗎?處理時之法規依據為何?
A:(一) 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學院有專為學員設置的「司法官學院學員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司法官學院學員性騷擾申訴處理會」(下稱申處會),
並有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2)27354233、傳真:(02)27375994、電子信箱:student-affairs@mail.moj.gov.tw等申訴管道,受理申訴及調查。與學院為行政同仁所設置之申調小組不同的地方,在於學員版申處會委員的組成,除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外,其餘委員係由院長指定之教務、學務組長、導師及3名專家學者接任,並無其他行政同仁參與;且上開電話、傳真及信箱的管理,均由學務組專責人員為之,所以在運作上除更能瞭解學員的需求外,亦可澈底保障學員的隱私。
    (二) 學院係依「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下稱「處理須知」),並連結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等規定,為上開事件之處理。

Q: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我一定要提出申訴,學院才會處理嗎?
A:不是的。依上開「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學院無論從任何管道得知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就要即時採取上開第六點所列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提出申訴,學院才會處理。於獲悉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時,學院將在尊重受害學員意願及隱私的前提下,審慎處理,其方式為由導師即時關心輔導受害學員,視情況製作諮商輔導紀錄,除告知被害學員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外,且依被害學員之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再者,導師亦將訪談相關人員,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以及制止糾正加害人不當行為、追蹤其告誡效果。如加害人為學員,除得以調整組別、座位等方式,避免被害與加害學員再度接觸外,並於查證後,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下稱「獎懲要點」)、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下稱「考查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與否之考評。

Q:若有意提出申訴,我該怎麼做?有無申訴期限?
A:(一) 學員若有意提出申訴,除可於導師諮商輔導時提出外,也可以書面載明申訴人身分、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經簽名或蓋章後,透過上開傳真、電子信箱傳送或向學院師長遞送為之;亦得以言詞提出,再由申處會做成書面紀錄。
    (二) 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依上開「處理須知」第三點之規定,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向學院提起申訴,並無申訴期間之限制。

Q:申訴後的處理流程為何?有無時限?
A:依上開「處理要點」第十點之規定,處理程序為:
(一) 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應提送申處會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且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 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移送申處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三) 申處會應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 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四) 機關應將申處會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機關。
(五) 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給予被害人對行為人之懲處額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納入最終懲處決定之參考。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時,被害人之機關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函送行為人之機關辦理,行為人所屬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該懲處案件時,應給予被害人就懲處額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處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Q:若經決議成立性騷擾,後續處置為何?
A:經申處會決議成立性騷擾後,若加害人為學院之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免職等處分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加害人為學員,則會依上開「獎懲要點」、「考查要點」之規定,視情節為懲處或其他處理等建議,再由學院視情節輕重,依上開規定予以懲處、扣品德學識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等考評。

Q:我對調查結果可以表示不服嗎?應如何為之?
A: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服本學院申處會就申訴案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於決議書送達次日起30 日內,得繕具復審書,經由學院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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