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

有關司法官學院處理性騷擾事件-問答集 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9
  • 資料點閱次數:238

Q:學員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本學院有專責之組織受理申訴並調查嗎?處理時之法規依據為何?
A:
(一) 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學院有專為學員設置的「司法官學院學員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司法官學院學員性騷擾申訴處理及調查小組」(下稱申調小組),並有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2)27354233、傳真:(02)27375994、電子信箱:student-affairs@mail.moj.gov.tw等申訴管道,受理申訴及調查。
與學院為行政同仁所設置之申調小組不同的地方,在於學員版申調小組委員的組成,除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外,其餘委員係由院長指定之教務、學務組長、導師及3名專家學者接任,並無其他行政同仁參與;且上開電話、傳真及信箱的管理,均由學務組專責人員為之,所以在運作上除更能瞭解學員的需求外,亦可澈底保障學員的隱私。
(二) 學院係依「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下稱「處理須知」),並連結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為上開事件之處理。

Q: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我一定要提出申訴,學院才會處理嗎?
A:不是的。依上開「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學院無論從任何管道得知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就要即時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提出申訴,學院才會處理。
於獲悉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時,學院將在尊重受害學員意願及隱私的前提下,審慎處理,並為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其方式為由導師即時關心輔導受害學員,視情況製作諮商輔導紀錄,並提醒學員若有需要,可預約「心理健康諮詢」服務;再者,須制止糾正加害人不當行為、追蹤其告誡效果,如加害人為學員,並於查證後,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下稱「獎懲要點」)、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下稱「考查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與否之考評。

Q:若有意提出申訴,我該怎麼做?有無申訴期限?
A:
(一) 學員若有意提出申訴,除可於導師諮商輔導時提出外,也可以書面載明申訴人身分、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等內容,透過上開傳真、電子信箱傳送或向學院師長遞送為之;亦得以言詞提出,再由申調小組做成書面紀錄。
(二) 若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依上開「處理須知」第3點之規定,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向學院提起申訴,並無申訴期間之限制。

Q:申訴後的處理流程為何?有無時限?
A:依上開「處理要點」第8點之規定,申調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為:
(一) 受理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7日內指派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 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調小組審議,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四) 申調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 審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案件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Q:若經決議成立性騷擾,後續處置為何?
A:經申調小組決議成立性騷擾後,若加害人為學院之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免職等處分之建議;如加害人為學員,則會依上開「獎懲要點」、「考查要點」之規定,視情節為懲處等建議,再由學院視情節輕重,依上開規定予以懲處、扣品德學識成績或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等考評。

Q:我對調查結果可以表示不服嗎?應如何為之?
A: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服本學院申調小組就申訴案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於決議書送達次日起30 日內,得繕具復審書,經由學院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