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0241 號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