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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587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0241 號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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