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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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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呂象吾主任檢察官 《偵辦巴斯夫集團商業間諜案件心得分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6
  • 資料點閱次數:73

1. 今日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呂象吾主任檢察官分享辦案經驗,主題為巴斯夫集團商業間諜案件。商業間諜案件之數量逐年增加,而依過往經驗,出於語言與文化相通,竊取商業機密者幾乎均是中國公司。
2. 本案涉及全球最大之化工集團巴斯夫集團,我國係巴斯夫集團之業務重鎮,蓋我國有許多高科技晶圓廠,而晶圓之生產需要晶圓清洗液,巴斯夫集團即在我國生產電子級之晶圓清洗液。本案之另一主角係中國之江陰○○○公司,其係巴斯夫集團之競爭者,然因生產技術不佳,乃決定竊取巴斯夫集團之技術。具體而言,江陰○○○公司夥同巴斯夫集團於臺灣工程部門之負責人黃○○,請黃○○協助、設廠生產與巴斯夫集團相同之晶圓清洗液,並允諾以人民幣4,000萬元之報酬,黃○○乃使旗下之高階經理人辭職並協助江陰○○○公司設廠、建立生產線,黃○○則繼續留任巴斯夫集團,以伺機竊取機密。
3. 本案之偵辦起源於1封匿名檢舉信,然因信中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起初懷疑該檢舉信係因巴斯夫集團內部之人事鬥爭而生,惟簽結前仍須經調查。
4. 本案可能涉犯之罪嫌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域外侵害營業秘密罪,蓋黃○○之行為於態樣上係「有權持有、無權洩漏」,且係向中國洩漏。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在法律上之重要性不僅在於加重本刑,更在於其屬通訊監察保障法允許通訊監察之罪,此對案件之偵辦有極大幫助。
5. 在檢舉信之內容真偽不明之情況下,僅能先以單一窗口調取檢察官之權限範圍內所能調取之資料加以分析。鑑於本案為跨境犯罪,若黃○○確實有與江陰○○○公司合作,勢必頻繁遊走於兩岸間,故艙單與通聯紀錄分析將是良好的切入點。經調取相關資料,果見黃○○多次從距離江陰○○○公司最近之江蘇省無錫機場入境中國,且經常與不明之中國門號通聯。然而,上開證據不僅不足以證明犯罪,甚至不足以聲請通訊監察。此際,尋求巴斯夫集團之協助不失為一種大膽而可行的選擇。
6. 經與巴斯夫集團之法務部門聯絡,得知黃○○係巴斯夫集團之「Key Man」,其掌握巴斯夫集團全球員工中,僅有7人知悉之電子級硫酸純化技術。法務部門獲知檢舉信之內容後,即清查黃○○之公務電腦log紀錄及休假差勤紀錄,發現黃○○經常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及登入中國工商銀行網站,並藉私人行程,與前揭辭職之高階經理人共同前往江蘇省無錫機場,然此均非黃○○之生活或業務所須。
7. 在偵查策略之決定上,鑑於本案之影響層面極大、黃○○之社經地位甚高,若貿然傳喚黃○○或執行搜索,恐將引起反撲;又基於過往之偵辦經驗,社經地位崇高之嫌疑人經常與金融機構關係良好,若貿然調閱金融帳戶,難保金融機構之人員無洩密之可能。從而,宜選擇以通訊監察此一隱密性較高之蒐證方式為下一步棋。
8. 為說服法院准許通訊監察,乃協請巴斯夫集團之法務部門幫助,以任意偵查之方式,攝得黃○○出入江陰○○○公司之影片,而可資確認2者間確有異常往來。憑此關鍵證據,法院准許通訊監察。
9. 在通訊監察標的之選擇上,本案以黃○○之行動電話及家用寬頻網路為標的。經通訊監察後,本案之偵辦有重大斬獲,除釐清、取得黃○○之共犯、犯罪手法及犯罪所得等之相關事證外,亦得悉黃○○所竊取之營業秘密究竟為何。
10. 法律上,黃○○竊取之秘密確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亦即具備該條所定之「營業秘密3要件」,即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密措施。舉證上,本案請巴斯夫集團之德國籍副總裁證述具有秘密性與經濟性,至合理保密措施,則請巴斯夫集團之新加坡籍IT部門經理作證,及調閱巴斯夫集團內部之文件管理規定。
11. 案情既已明瞭,後續則係傳訊、搜索之執行層面。本案之執行時點極為重要,蓋黃○○等人往來兩岸之間,若未能一網打盡,未到案之共犯將再也不返回我國。為此,乃乘黃○○等人回國跨年之際,緊急請票、執行搜索,而查獲黃○○等人不法保有大量巴斯夫集團之營業秘密。本案嗣經聲請羈押,亦經法院准許。
12. 總體而言,本案從1封匿名信發展至起訴書,乃至獲得法院判決有罪,從中除可見檢察官的努力,亦可使檢察官從中獲得巨大的成就感。為求在艱辛的司法路上長遠堅持、保持初衷,此種發現真相、實現正義的成就感,實乃檢察官之職涯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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