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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考核及學員廢止受訓資格事件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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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職司偵查、審判工作,對人民權利及社會秩序影響甚鉅,除應恪遵法令及專業倫理規範外,更應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持,社會大眾對於法官、檢察官之品位行止,向來亦有殷切之期盼。本學院負責辦理司法官培訓養成業務,自不敢稍有懈怠,近年來於革新各項養成教育內容之同時,亦致力落實汰選制度,全力爲司法官品質把關。

      司法官學員於兩年養成訓練期間內,受嚴謹之品格考核,其品行操守,由本學院以及實習院檢之首長、兼任導師、指導法官與檢察官共同考核、監督。除分階段定期予以考評外,於結業分發前,更需召開考評會,綜合其於兩年期間內之一切表現,觀察其總體人格圖像,嚴謹判斷其是否適任法官、檢察官之職務。學員有特殊異常表現者,並可隨時召開專案考評會議進行審議。其經本學院品德學識成績考評會評定為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者,即應依法定程序送請核定廢止其受訓資格。          

      報載三名學員,其中一名經本學院專案考評會審議後,已於去(114)年3月間自願離訓;另兩名學員在完成必要之訪談、調查後,於1153月間經本學院召開專案考評會議處,嗣並移請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以及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代表與律師、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156月間函請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核定廢止其等之受訓資格,同時報請院、部暫緩分發,是其等之廢止受訓資格案,現正由保訓會依法審核中。又廢訓與否,一方面涉及司法官適任性之確保,另一方面亦涉及司法官受訓資格之褫奪,自允宜慎重,本學院將依循相關法令之要求及一貫之嚴謹態度,全力配合保訓會從速、謹慎辦理,同時亦請各界維持客觀、冷靜之關注,一起支持、監督司法官養成教育,以期使新生代之司法官,均可擔當捍衛法制、保障人權之重任,有能力達成、維繫國民對於司法之期許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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