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麗鈴院長率團於112年6月3日至11日赴澳洲考察法學教育、實務訓練及犯罪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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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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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法律人考選之決議,新制「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於111年1月26日由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法務部得委由本學院執行包含司法實務及律師實務,合計一年之實務學習。為考察澳洲法律系學生畢業後之PLT(Practice Legal Training)制度,本學院柯麗鈴院長率領吳若萍導師、朱哲群導師於112年6月3日至11日赴澳洲墨爾本、坎培拉、雪梨考察。
澳洲屬於普通法系統,不同於我國的大陸法系,因此本次考察盼帶回澳洲在司法實務人員訓練制度的不同觀點,並藉此與澳洲犯罪研究機構搭建聯繫橋樑。在墨爾本,本學院拜會墨爾本大學法學院(Melbourne Law School)、維多利亞司法學院(Judicial College of Victoria)。在坎培拉,本學院拜會澳洲國立司法學院(National Judicial College of Australia)、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澳洲犯罪學研究中心(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澳洲國立大學法學院(ANU College of Law)、首都特區高等法院(ACT Supreme Court)。在雪梨,本學院拜會澳洲律師公會(Australian Bar Association)及新南威爾斯檢察署(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NSW)。
本學院此次赴澳洲考察,從學術、實務角度,全面性了解有關該國法律人才養成制度,並就人工智慧、司法倫理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換,獲得諸多啟發,有助於本學院規劃訓練課程及新制實務學習內容。另外,本學院亦藉此訪問,建立本學院與國外法學機關之交流,開拓未來國際合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