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回首頁

:::

職務掌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27
  • 資料點閱次數:15340

一、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設置與職掌: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置之。

(二)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培訓,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其職掌如下: 1.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方針與計畫之審議事項。 2.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課程各項科目與時數之審議及講座之遴聘事項。 3.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事宜之審議事項。 4.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洽調具有司法官資格者兼任導師之遴聘事項。 5.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處分退訓之審議事項。 6.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業務有關章則擬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7.司法官訓練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8.其他有關司法官訓練業務經本會召集人交議事項。

二、機關職掌與主要業務:

(一)機關職掌: 1.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2.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3.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4.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二)內部單位掌理事項:

1.教務組: (1)養成教育與培訓計畫之擬議及課程編排、講義之印發。 (2)教學聯絡。 (3)學員報到、重訓及退訓。 (4)學員分發學習。 (5)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6)學員結業證書及學員受訓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 (7)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8)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 (9)國際及兩岸司法教育交流。 (10)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2.學務組: (1)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2)學員上課及研習之勤惰考查。 (3)學員體育康樂。 (4)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及各種集會活動之辦理。 (5)學員週記建議之彙辦。 (6)學員獎懲事務之處理。 (7)學員請假之彙辦。 (8)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 (9)與學員同膳、值宿及其規劃。 (10)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3.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1)犯罪問題與情勢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2)犯罪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3)刑事政策之研究、評估、諮詢及建議。 (4)犯罪問題學術研討活動之籌辦。 (5)犯罪研究刊物之發行。 (6)其他有關犯罪防治研究事項。

4.秘書室: (1)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 (2)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3)院務會議之議事及大事紀要之處理。 (4)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5)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6)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7)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8)不屬其他各組、中心事項。

5.本學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6.本學院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附件下載

回頁首